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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是指下列经营项目: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

  (二)从事非农业经营项目:

  1.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零售业:指为方便城乡居民,开办的小型综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开办的便利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电话方式的销售活动,也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的活动,(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除外,大型综合百货商店、大型超级市场、主营酒类、烟草制品、医药、医疗器材、燃料、汽车、摩托车、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币卡零售除外)。

  3.住宿和餐饮:

  (1)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出租房屋、公寓等长期提供住宿场所的活动除外,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的星级宾馆、饭店、酒店除外,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疗养所除外)。

  (2)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宾馆、饭店、酒店、火车、轮船内设的非独立餐饮服务除外,各类茶馆、酒吧、酒馆、咖啡厅、咖啡屋、咖啡馆等除外)。

  4.工艺美术及日用品制造业:指以美术技巧加工制造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有欣赏价值的工艺品,分为日用工艺品(即经过装饰加工的生活实用品)和陈设工艺品(即专供欣赏的陈设品),以及加工制造日常生活用杂品。(以贵金属(金、铂、银)及其合金以及钻石、宝石、翡翠、珍珠等为原料的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除外)。

  5.搬家、配送等服务业。

  6.递送服务业: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以及为顾客提供快速、便捷、灵活的商务快送服务。

  7.居民服务业: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

  (1)家庭服务:指为居民家庭提供保姆、家庭护理、厨师、洗衣工、病床护理等家庭服务的活动。

  (2)洗染服务:指专营的洗衣店、干洗店、洗染店。

  (3)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指专业理发、美容和保健服务(保健按摩、足底按摩及泡脚、健美健身、医疗护理、整容服务除外)。

  (4)摄影扩印服务:包括摄影服务、照相馆服务、图片社服务、照片冲扩印服务、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加工处理服务以及其他摄影扩印服务。

  8.办公服务业:指为商务、公务及个人提供的各种办公服务,包括:翻译、电脑打字、排版、打印、装订服务,复印、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刻章服务,喷绘、晒图服务,标志标牌、铜牌、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其他办公服务,(石、玉、象牙等艺术篆刻、印刷厂的批量印刷活动除外)。

  9.其他服务业:指为社区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服务,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洁和消毒服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零售和维修一体的门市部,卫生防疫站除外)。

  第十四条 贴息借款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无超出第十三条所规定范围,并以此作为符合财政贴息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项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选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依照其说明辨别。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贴息项目,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但属于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贴息项目意见,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二十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微利项目的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贴息申请须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同时提交。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连同其他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贴息借款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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