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财务制度》规定购入的药品按照实际购入价计价,医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提供按照进价核算的资产账,做好与财务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折旧

  医院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按照《财务制度》折旧年限表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图书不提折旧。

  2.固定资产报废年限

  医院处置固定资产时,报废年限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

  医院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需满足以下标准:房屋和建筑物工程支出需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其他设施设备后续支出需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30%。

  固定资产改良、修缮、修理、装饰等不符合资本化确认标准的后续支出,原则上计入当期支出;对于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受益年限的,可根据受益年限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4.资产暂估处理

  医院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按估算价值入账,实际价值确认后,再按照实际价值调整。

  5. 资产重新计价

  医院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对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如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确需对有关资产进行重新计价的,可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卫生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复后相应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6.其他

  随基本建设工程同步安装的使用期限小于建设工程使用期的非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与整体项目拆分登账。

  (四)无形资产管理

  对确认的无形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根据所确认的无形资产的受益年限确定。

  四、负债管理

  医院要严格控制非流动负债,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融资管理的通知》(京卫财字〔2011〕7号)的规定执行。

  五、净资产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