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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社[2012]10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海淀公共委,市属各医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预算管理

  (一)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经济业务等必须进行统一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医院应根据公立医院改革要求,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

  二、收支管理及成本核算

  (一)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医院须将食堂的收支内容纳入医院会计总账核算。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堂业务进行二级核算,按月并账,根据食堂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会计总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外包食堂所收取的管理费应纳入其他收入中其他项目核算。

  (二)医院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医院“大账”中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数据。

  (三)医院各项支出须按照财政部及本市相关规定中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重点加强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培训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费等信息公开项目的规范管理。

  (四)北京地区的成本核算管理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颁布的《医院成本核算办法》和《医院医疗项目成本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支出类科目应按照各具体科室进行核算,归集各科室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各科室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各科室的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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