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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2011年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保险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的支付方式

  乡镇畜牧兽医站兽医人员的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由畜牧兽医部门出据行政事业性收据,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按规定的标准及科目列支,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的。

  (五)特别约定

  1.死亡生猪没有佩戴耳标或死亡后才佩戴耳标的、耳标与猪只身份不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养殖户在生猪死亡后,应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95518报案,否则造成事故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保险生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生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赔偿比例

  1.赔偿比例表

每头保险生猪尸重

每头最高赔偿比例

10㎏(不含)-20㎏(含)

30%

20㎏(不含)-50㎏(含)

50%

50㎏(不含)-75㎏(含)

80%

75㎏(不含)以上

100%


  2.保险机构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义务。

  3.保险生猪死亡,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4.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支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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