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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2011年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2011年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酉阳自治县2011年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酉阳自治县2011年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养殖业保险工作,加快养殖业保险体系建设,助推农户万元增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猪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目的意义:通过合理的保险产品设置,让养殖户自愿参与,通过生猪保险得到实惠,从而有效转移、分散、降低养殖户因疫病事故带来的风险,保障养殖户不因疫病事故而减收,促进其规模化经营而增收,消除养殖户实行规模化养殖的风险顾虑,促进生猪养殖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加快农户万元增收进程。

  (二)保险原则:政府引导原则,市场运作原则,自主自愿原则,协同推进原则。

  (三)工作目标:按照市上的指导意见和酉阳养殖业经济特色,在全县范围内开设政策性生猪保险。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1.凡符合产业规划,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

  2.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参保。

  3.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可组织存栏生猪5头以上,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伤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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