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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2012)


  (3)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除回迁安置划拨用地外)出让土地总成交款,按照“收支两条线”全部交市财政部门。除支付土地收储成本、扣除相关规费外,7%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调剂基金,3%用于属地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余部分以财政补贴方式补贴给属地政府,再由属地政府补贴给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用于居民回迁安置。

  4.规费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有关规定全额征收并上缴市财政管理。市财政部门待回迁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邢政办〔2010〕44号)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财政补贴方式全额补贴上缴单位。

  5.实行特殊片区特殊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6,对现状容积率、建筑密度较高,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占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用地较多,容积率达到2.6以后仍无法实现拆建平衡的片区,经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经济效益平衡测算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在保证拆建平衡的基础上拿出解决意见报市城建项目评审决策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评估费用从城市棚户区改造调剂基金中列支。

  6.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区域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回迁安置区域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

  7.税收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房屋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8.简化审批手续。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已获土地使用权地块开发建设步伐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29号)规定的办理时限,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范围是指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外,2公里以内城市周边的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管理,按社区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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