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分担比例。国家级项目县(市、区)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2:8比例共同承担。对地方承担的资金,其中:苏北及苏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30%;苏中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50%;苏南各县(市、区),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60%。省级项目试点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县(市、区)财政两级承担,其中:苏北及苏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苏中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苏南各县(市、区),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五、项目实施流程
(一)目标人群确认。村(居)计划生育专门工作人员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含流动人口)信息,提出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辖区内免费服务对象,发放《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
(二)提供免费服务。县(市、区)定点服务机构负责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各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合县级定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承担基本信息采集、健康教育、基本体检、一般人群咨询指导,开展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协助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三)信息收集管理。县、乡两级服务机构按月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检查结果、早孕及妊娠结局等数据报送至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上报至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
(四)服务经费结算。实行按例结算。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六、加强项目建设组织领导
(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关系国计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工作计划,协调出台保障措施,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级民政、卫生、妇联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项目实施。
(二)保障项目运行经费。建立健全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按实际检查人数拨付。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市、县(市、区)免费检查经费进行补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建立资格确认、免费服务、按例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杜绝上报虚假信息、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