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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的数字出版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由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级奖励的数字出版企业,由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数字出版技术平台建设及产品研发项目。同一项目(机构)多次获奖从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各类数字出版技术支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高新区给予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基地企业培训各种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数字出版产业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驻基地,将获得高新区提供的项目启动资助资金5-10万。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基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所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第十五条 新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第十六条 对入驻基地从事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外包业务、工作一年以上并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经申报和认定,按相应标准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企业引进专家学者、学术技术带头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团队的关键人才,经认定后,在合肥购置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高新区给予购房款总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相关政策:

  1.出口数字出版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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