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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我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酉阳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酉阳府发〔2010〕43号),结合酉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住房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人/月;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本条所称家庭,是指由具有婚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住成员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军烈属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单身家庭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时不受此限制。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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