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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推进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开展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开展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
  (4)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对环保管理水平落后、治污水平低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并转。督促各化工生产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建立环境应急监控预警体系;组织企业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平台建设,提升园区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三)提高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
  把化工集中区作为今后化工产业发展、提升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化工集中区的发展和监管水平。化工集中区、重点监测点要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化工集中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厅审查,重点监测点报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重点监测点的数量,并严格管理。
  1.进一步做好化工集中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化工集中区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批准后认真实施。规划包括“十二五”期间化工集中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保证。化工集中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化工园区规划(区域)环评满5年的,应及时开展园区规划环评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半年内报相应环保部门,于1年内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逾期未报或未通过审查的,将对园区实施限批。
  2.加强化工集中区的布局规划,控制区域风险。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未达要求的化工集中区暂停审批项目。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安全风险,严禁化工生产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混建。化工集中区要定期开展区域安全评估,提出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区域安全风险的措施和调整方案。编制或修订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加快化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化工集中区要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要求,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应急救援为原则,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完善能源、环保、安全、交通等公用配套保障设施。要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2013年年底前,所有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己建成的专门消防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门消防队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整合化工集中区的应急资源,提高化工集中区的整体应急处置能力。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中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凡化工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事故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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