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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更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加强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审查。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对部分所需投资规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能源和生物化工类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
  2.禁止在重点区域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3.严格执行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省辖市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5.各省辖市可将部分化工集中区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完善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认定为重点监测点。对重点监测的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
  (二)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的改造提升。
  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加快迁出,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环保、安全和发展水平。
  1.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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