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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进一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1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与年度变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1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重要意义
  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科学评价不同区域耕地质量等级,切实掌握我国耕地质量状况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土地管理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管护并重管理转变,对今后各地开展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和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省级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的内业处理、数据库建设、省级成果汇总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应用农用地分等成果,切实做好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的资料收集、数据校验、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及初步成果的校核工作。
  三、确保工作进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于2012年6月正式启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级成果,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成果并报国土资源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进度安排,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目标任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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