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心城区(县城)指标得分=中心城区(县城)静态得分×40%+中心城区(县城)动态得分×60%。
(4)指标最终得分=中心城区指标得分+县城指标得分。
9.城市(县城)绿化工作。
该项考核由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3项指标构成。一、二、三类市该3项指标分值均分别为2分、3分、3分,四类市该3项指标分值分别为2分、4分、3分。运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各指标中心城区、县城得分后合成(计算步骤及方法同上)并累计。
10.中心镇建设。
随机抽查和考核各市20%左右的中心镇,以参加考核的中心镇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此项指标得分。具体评分如下:
(1)编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的,得1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评分。
(2)建成区道路网密度适宜,主次干路间距合理;中小学校建设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医院至少1所;集贸市场至少1座;公共文化设施至少1处;绿化覆盖率≥32%;自来水普及率≥90%;公共厕所设置合理;镇区生活垃圾收集率≥95%;特色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以上共10项,每项0.2分,共2分。
(3)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并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得1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评分。
11.村庄整治。
随机抽查和考核各市10%左右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村庄,以参加考核的村庄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此项指标得分。具体评分如下:
(1)编制并按程序审批村庄整治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分。
(2)按规划方案实现村庄内部道路硬化,道路宽度合理、形态自然、路面材料适宜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配套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3)按照规划方案完成农房整修任务,基本拆除乱搭乱建,村庄建筑外观整洁、风貌协调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整治要求的,酌情评分。
(4)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河塘整治达标,村庄内建设排水明渠、暗渠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5)公共环卫设施和收集转运设备配套,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处理,卫生条件改善,村庄环境整治效果较好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6)在水、路、村、宅附近积极植树绿化,美化生活环境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12.政策制定。
(1)各市党委或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得1分;未专题研究部署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