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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发〔2011〕27号)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城镇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城镇化“11221”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46号)要求,省政府分年度对各市“11221”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考评内容包括:
  (一)城镇化率: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情况。
  (二)城乡规划工作情况: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的情况。
  (三)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性住房等建设情况。
  (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情况:空气质量、污染治理、园林绿化、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
  (五)中心镇建设和村庄整治情况:中心镇规划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情况,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六)组织实施情况: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机制建立、方案制定、协调推进和督查落实等情况。
  (七)公众评价:公众对城镇建设管理、环境质量、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
  (八)加分项目:在统筹城乡发展、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管理水平、解决农民工问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二、考评方法
  (一)分类考核。
  根据城镇化基础条件、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比照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全省16个市分为四类进行考核,设置不同的指标权重。
  一类市为合肥、马鞍山、芜湖、铜陵市。突出提升城镇化质量,促进节约集约发展,适当降低“城镇化率”指标分值,提高“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等指标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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