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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2〕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参事队伍是一支重要的政府咨询力量,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与责任。为规范参事聘任工作,进一步加强参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三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四)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一般不高于63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参事的选聘程序:
  (一)制定计划。省政府参事室根据省政府中心工作咨询的需要,以及参事队伍的现状制定选聘计划;
  (二)民主推荐。由省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
  (三)确定考察人选。省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拟定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省政府参事室组织考察组对人选的履职条件进行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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