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立了健全完善的书法教育教学、师资、教研、活动、档案积累等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制度落实成效明显。
第八条 建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书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性地研究和解决开展书法教育教学和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积极组织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书法比赛,在同类学校中成绩突出。
第十条 在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书法教育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书法第二课堂(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坚持经常性的训练与辅导,参与学生数达在校学生数的20%以上,建立详细的特长生培养档案,特长学生潜能得到充分开发。
第十一条 学校配有专(兼)职书法教师,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书法教师进行培训,努力提升书法教师的专业素养。注重加强全体教师三笔字的训练与考核,其中粉笔字与硬笔字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语文教师合格率达100%。
第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读写姿势训练和养成教育,结合读写姿势达标活动,对学生的书写训练科学高效,学生读写姿势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第十三条 对书法教育有较大的投入,书法教育设施、设备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并有健全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注重书法文化的传播,与学校文化建设紧密结合,形成了比较鲜明的书法教育特色。校园环境和班级文化建设中有明确的书法教育内容,有专栏展示学生书法作品,并能经常更换,学生参与度高。
第十五条 学校书法教育科研成果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在全市中小学书法教育中起到典型示范作用。注重学校书法教育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凡申报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的单位,要根据本评选管理办法制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和自评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初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标准》,通过材料审核和实地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申报学校进行初选。
第十八条 推荐上报。各区县、市属学校于评选年度的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每区县报小学5所(含农村学校2所)、初中3所(含农村学校1所)、高中1所,高新区、文昌湖区报小学3所(含农村学校1所)、初中1所、高中1所;市属学校根据自查情况报送。申报材料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市属学校自评报告、申报表和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