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定点护理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对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定期进行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停止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五、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办法和支付标准
  (一)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二)医疗护理费实行床日包干管理。对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为60元;在二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170元;在三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200元。
  上述标准为定点护理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的包干标准,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根据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床日结算标准。
  (三)参保人员相关费用的报销标准。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六、加强护理保险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护理保险费的筹集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老龄、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一)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支付等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基金筹集、认定、支付等环节的监管,杜绝骗取护理保险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定点护理机构应将包干资金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具体监管或稽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