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或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其中,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可为参保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照料或设置医疗专护病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青岛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劳社〔2009〕153号)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的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的标准,经审核确认后颁发相关资格证书或标牌。
定点护理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服务过程中要规范各项服务内容,尤其要尊重参保患者的生命尊严,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尽可能地为参保患者提供适宜、安宁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
(二)定点护理机构退出机制
定点护理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受到行政、经济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医院、疗养院、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积极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业务。
四、符合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一)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二)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
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