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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覆盖范围、基金筹集标准及方式
  (一)覆盖范围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参加护理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也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其在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所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
  (二)护理保险费的筹集
  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另行缴费。护理保险制度试行期间,暂不调整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今后根据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0.2个百分点。
  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划拨来源,分为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两部分,实施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护理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由所在区、市职工或居民医保基金予以弥补。医保基金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分担办法。
  1.医保统筹基金的划转标准与方式
  试行期间,每月月底,暂以当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划转0.2个百分点的资金量的2倍为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基金。
  每年年底,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的比例,从城镇居民(不含少年儿童和学生)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
  2.财政资金划转标准及方式
  市财政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规定的每年度2000万元的标准,从福彩公益金划转到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
  2012年作为护理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分年度另外划拨1亿元,作为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
  三、定点护理机构的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定点护理机构资格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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