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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4.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
  5.护理保险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
  6.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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