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救助管理与服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责任医师备案制度,分类建立责任医师档案,每年调整一次。责任医师负责对救助对象的接诊、病历记录、医嘱、救助资格临床评估、复查等工作,履行资格查验职责,真实记录病情,病历书写规范、清晰、准确。妥善保存救助档案,有关救助档案至少应保存五年。
(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城镇大病医疗救助经办业务的管理,强化救助观念,增强风险意识,确立救助业务职责,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遏制可能的过度医疗风险,保证制度安全运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救助金支付等环节的监管,杜绝骗取救助金行为,确保救助金运行安全。具体监管或稽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城镇大病医疗救助依托本市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实行一体化结算,实行“一站式”服务,提供统一的“一单式”的医疗保险结算、救助结算单据。
(五)对于因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而产生的医院结算额度,不纳入年度预算指标管理,实施单独核算。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设立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部分救助项目可年底一次性以手工方式实施救助。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救助项目实施一体化结算,实行“一站式”服务,提供“一单式”结算单据。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青岛市第一批纳入特药救助的药品品种
2.青岛市第一批纳入特材救助的特殊医用材料
附件1:
青岛市第一批纳入特药救助的药品品种
1.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倍泰龙)。
2.注射用醋酸兰瑞肽(索马杜林)。
3.盐酸沙丙喋呤片(科望)。
4.波生坦片(全可利)。
5.达沙替尼片(施达赛)。
6.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
7.苹果酸舒尼替尼片(索坦)。
8.曲妥珠单抗注射液(赫赛汀)。
9.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
10.盐酸厄洛替尼片(特罗凯)。
11.吉非替尼片(易瑞沙)。
附件2:
青岛市第一批纳入特材救助的特殊医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