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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救助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救助范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二)享受救助的条件和待遇支付标准。
  1.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
  (1)特药救助。因重大疾病、罕见病,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为特药救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根据准入协议确定的内容,按最高费用限额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特药救助项目准入的药品详见附件1)。
  (2)特材救助。因重大疾病、罕见病,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特殊医用材料,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为特材救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根据准入协议确定的内容,按最高费用限额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特材救助项目准入的特殊医用材料详见附件2)。
  (3)大额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因治疗必需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超过5万元的(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上述起付线),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
  (1)特病救助。参保患者因患重大疾病、罕见病,为维持生命,需终生持续治疗,且常年需支出巨额医疗费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确定为特病救助项目。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纳入特病救助,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大额救助。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大额救助,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3)超限救助。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超过部分的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特殊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患者除按规定享有上述救助待遇外,特殊情况下尚可享有特殊救助待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在每一自然年度末,对低收入家庭参保患者因患重大疾病陷入贫困生活状态的,实施特殊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牵头,协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下列费用不纳入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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