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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及试点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引入多方资源,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补偿的救助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因地制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2.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科学设计结构,合理分配资源,不断提高救助的科学性。
  3.统筹兼顾、关注重点。分类施救,突出对费用负担的救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
  4.项目管理、风险共担。合理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建立共付机制,完善控费机制,突出风险管理。
  5.简化程序、一站结算。实施一体化结算,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二、资金来源
  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和医疗保险基金。其中财政投入用于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费用的救助,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1∶1分担,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医保基金用于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
  政府支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城镇大病医疗救助事业,同时积极争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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