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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局拟定的天津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查涉海单位。市海洋局组织对全市涉海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进行全面清查,建立涉海单位名录及信息库。按照行业分布及单位代表性等内容,将涉海部门、行业、区域和部分涉海企业作为先行单位,率先开展海洋经济监测工作。
  (三)进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的基础能力建设。市海洋局负责建设全市海洋经济信息资源库,构建海洋经济运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信息服务发布平台,开发设计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系统、评估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及信息共享发布系统。
  (四)进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的支持能力建设。市海洋局负责建立以"数字海洋"专网和互联网为依托的监测网络,构建符合国家信息安全规定,具备抵御信息安全威胁能力的安全保障体系。
  (五)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实际,市海洋局组织设计海洋经济监测指标体系、监测频率、监测途径。逐步实施监测内容,扩大监测范围。
  (六)开展海洋经济运行评估。市海洋局按照满足需求、富有天津特色的原则,推出海洋经济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常规评估产品。不断深化开发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统计分析、海洋经济产业结构分析、围海造地对海洋经济影响力分析等专题评估产品。
  四、工作方法
  (一)统一布置。全市统一部署我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各涉海部门、行业、区域和单位按照要求与职责分工,认真加以落实。涉海部门负责实现与市海洋局海洋经济数据的交换与共享,涉海行业负责行业内海洋经济数据的采集并报送市海洋局,涉海区域负责辖区内未纳入涉海行业监测范围的海洋经济数据的采集并报送市海洋局,其他涉海单位按部署将海洋经济数据直接报送市海洋局。
  (二)统一培训。市海洋局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组织对海洋经济监测、评估人员的专业培训。
  (三)统一确定监测单位。按照循序渐进、不断拓展的要求,由市海洋局统一确定参与监测的单位。
  (四)统一软件开发。市海洋局组织统一使用国家海洋局推荐的监测软件,并统一负责国家推荐以外的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涉海部门、行业、区域和单位建立统一监测评估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的相关工作。
  (五)统一硬件建设。市海洋局统一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纳入监测的单位统一采取联网上报方式。
  五、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2年6月底前)。细化各项工作方案,由市海洋局牵头,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民政局等配合开展涉海法人单位清查,确定先行单位,组织建立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启动招标监理工作,开展软件开发设计,设计硬件配置方案,开展评估产品研究,编制培训资料。完成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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