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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轨道交通的若干意见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市各有关部门、区县参与的地铁建设领导小组,强化对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发展轨道交通工作规划和措施,积极向国家、省等有关上级部门争取,加强对轨道交通产业的政策扶持。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运营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市地铁指挥部的工作力度,确保安全、质量和工期掌控。

  (二)资金保障

  2、强化地铁建设投融资领导小组的运作。实施“引导规划,控制红线,预留用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开发融资战略,采取多元化方式为轨道交通提供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行政行为,采用市政府、沿线区县注入财政资金、拆迁资金及上盖物业运作,实现政府资本金到位;市地铁集团公司通过银团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BT等市场化运作解决其余建设负债资金来源;以政府配置的资源为依托,通过轨道交通收储土地运作实现还本付息。

  3、市财政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城市建设计划、轨道交通新线资本金负担政策及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做好落实工作。所涉及的市、区、县轨道交通收储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扣除中央、省级各项刚性计提后,市级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刚性计提 17%全额用于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并加大资金拨付力度,一年一结算。同时,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补助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和市公安消防局地铁消防大队各项运行经费,市地铁指挥部负责地铁公安、消防设备和装备的配置,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4、对轨道交通线路经过的地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一般站点周边控制不少于 100 亩、换乘站点周边控制不少于 200亩的经营性土地,作为轨道交通上盖物业用地交由市地铁指挥部(地铁集团公司)收储,所筹集资金用作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市规划局负责落实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的经营性用地及核心片区商业综合用地的性质。要以商业经营为原则,有效提高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并对轨道交通建设、开发、出让的土地提出规划要求,及时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并核发批准文件,将土地收储到市地铁指挥部(地铁集团公司)名下。

  5、轨道交通新线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江南八区实行包任务政策,相关资金在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中统筹解决;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县,实行包任务、包资金的“双包”政策。轨道交通征地拆迁资金以政府最终审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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