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二十二)备案管理部门。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十三)备案申请主体。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该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四)备案申请程序。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二十五)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除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二十六)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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