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的职责包括:(1)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2)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3)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6)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银行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所托管股权投资企业的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三、明确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2)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3)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十三)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利益冲突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十五)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