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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分工意见的通知


  (3)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对统筹区域内新农合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新农合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新农合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规财处、医政处、医管处配合)。

  (4)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鼓励使用蒙中医药服务,落实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15﹪的政策,并将针灸、整骨等非药物疗法纳入支付范围,对蒙药执行甲类药品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加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新农合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监察室配合)。

  4.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6)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传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医政处、药政处配合)。

  5.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7)积极推广新农合就医“一卡通”,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和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办公室、信息中心配合)。

  (8)加强新农合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规财处配合)。

  6.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主要工作目标:

  (9)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规财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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