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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49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己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

  二、排查内容

  (一)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等。

  (二)既有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开启门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产权人自查和建立安全维护档案(7月5日-7月16日)。

  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应建立玻璃幕墙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实施检查和维护,应依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和健全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产权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于7月16日前对所有既有玻璃幕墙全面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计入档案。无自查能力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单位进行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产权人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督促其开展该项工作,若产权人拒不执行,应及时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主管部门督查和建立管理档案(7月17日-7月30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进行统计,掌握其类型、数量和年代等基本情况,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对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监督指导产权人认真履行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发现问题,要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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