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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

  八、加大政策支持,推进关键环节改革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统筹现有相关各类专项资金,形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合力。省各类与产业培育、技术开发相关的专项资金,根据自身职能,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权限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二是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到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亿元,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项目、产业链、产业基地、创新能力建设和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国家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结合云南省情,从激励自主创新、引导消费、支持节能减排、鼓励发展新业态等角度,在中央赋予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内,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强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鼓励银行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投放;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积极利用场外交易市场功能推进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工作;加快建立生物、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知名VC、PE以股权投资形式进入云南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省内已建立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倾斜,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多类型担保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担保、质押贷款机制,设立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服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有效满足重点产业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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