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市、区县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BOT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营运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按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比例办理,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争取将我市纳入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发行企业债券、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商业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四、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制
(一)理顺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合理设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明晰管理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实施统一管理,确保高效、有序,防止政出多门、推诿扯皮或者职能空挂、无人落实。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分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标准,审核、分配程序,以及工作考核、动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下级住房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