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政府或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
社会力量筹建的公租房纳入所在区县年度建设计划,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出租人应将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设定、配租方案、配租对象、配租结果等报所在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具体筹建模式有:
1.市、区县政府投资筹建。包括由市、区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以及政府通过收购、长期租赁及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管理、维修养护和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按照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布点,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其中“三旧”改造项目配建比例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比例为5%,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及规划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建成的公租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产权归政府所有,按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进行管理。
3.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鼓励用工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4.单位自筹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主体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政府审批,利用自有土地和受让土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以及通过团购、团租的公租房,应当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以出租或出售给政府,用于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5.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6.利用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争取我市列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利用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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