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需求申报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1.开展需求登记。(1)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或个人)应当按照政府公布的公租房申报条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受理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申报。(2)申请承租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租房,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照出租人报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公租房申报条件,向出租人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2.组织审查核实。(1)申请承租市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受理和初审,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住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2)承租区县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执行。(3)承租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住房保障申请由出租人按照报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申报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登记、建档。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本级、本地负责实施保障范围内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当地政府信息网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统一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4.实行轮候保障。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需求登记情况,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登记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患大病人员和优秀农民工的,在同一次轮候中优先分配公租房。具体轮候规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申请人轮候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完善准入、分配和退出机制。(1)严格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计划生育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准入管理。各区县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平台共享渠道,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规范分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轮候规则和抽签或摇号选房、公证、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开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3)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制度,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一旦发现入住对象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租房,或者擅自转租、闲置和违规使用公租房,或者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拒不退出公租房,可通过行政处罚、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强化公租房合同管理,合同期限3年,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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