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收入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划定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划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适当放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准入标准。除收入和住房标准外,逐步引入家庭资产作为准入条件。
(二)实行分类保障。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以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属金平区、龙湖区户籍的由市负责实施保障,所在区配合,并可补充实施保障;属其他区县户籍的,由所在区县负责实施保障。人均收入在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及以下且处在轮候期间的公租房保障对象,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贴;其他家庭不实行租赁补贴。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居室和两居室。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租金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赁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动态调整。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至2015年底租金标准原则不得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2元。
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租金由出租人参照相关规定自行设定,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原直管公房租金与公租房租金应逐步统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到2015年底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应达到同区域、同品质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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