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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部门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强化规划引导,落实土地、融资、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将各类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为主体,具有汕头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分阶段、按顺序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
  (二)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减少保障房种类的原则,逐步将全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分档确定租金的原则,保障不同类别住房保障对象按照相适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实现基本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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