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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我县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2011〕345号)、《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浙卫发[2012]3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当年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在转业(退伍)后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婚嫁迁入人员在办理户口迁入后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人员未在30天内参保的,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年度参保。

  二、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即普通门诊医疗服务费用)实时报销70%。

  三、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全面实施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经个人申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的,在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将儿童孤独症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参照住院报销标准。

  四、本通知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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