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征收集体土地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1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征收集体土地和青苗补偿办法》已经八届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征收集体土地和青苗补偿办法
为加快农民创业园建设,保障农民创业园工程有序推进,根据县政府〔2012〕12号文件,结合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和澄照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民创业园工程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综合价标准
(一)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补偿44000元/亩。
(二)林地、未利用地补偿10667元/亩。
第三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单季作物青苗实行包干补偿2666元/亩。
(二)林地青苗补偿。商品林幼龄林1500元/亩,中龄林1200元/亩,成熟林1000元/亩;公益林幼龄林4000元/亩,中龄林3500元/亩,成熟林2500元/亩,由林业部门提供公益林的有效证明;毛竹林3500元/亩。
(三)黄桅子基地青苗补偿2500元/亩。
(四)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公顷补偿上限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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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苗期
| 生长期
| 投产期
| 盛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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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梨、桃、枇杷、李、文旦、柚、板栗、柿、石榴、杨梅等
| 3-6
| 8-15
| 16-50
| 51-70
| 750株
|
2
| 柑桔、桔、胡柚、葡萄、枣
| 2-5
| 6-15
| 16-40
| 31-60
| 9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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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油茶、茶叶
| 基地幼苗期6万元/公顷;盛产期9万元/公顷;零星1-17元/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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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0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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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厚朴、杜仲
| 胸径5公分以下5元/株,5公分以上12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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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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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菜竹
| 零星菜竹2元/株,经林业部门验收的基地为7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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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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