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融资便利机制。完善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认真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协助降低小微企业、“三农”担保抵押、评估登记等融资外围环节相关费用,提高相关行政事项办理效率。加强同业信息交流和客户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在小微企业、“三农”信用评级、抵押担保方面互信互认,努力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三农”提供融资便利。责任部门:各银行机构。
(六)创新服务(4月至12月)
各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规制先行、信息透明”的原则,加强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开发和引入适宜各类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的特色产品,推进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积极扩大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创新同业合作方式,适当下放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审批权限,放宽贷款准入限制,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适应小微企业、“三农”特点的还款方式。责任单位:各银行机构。
(七)银企对接(4月至12月)
1、增加银企交流频率。经信委等职能部门以及市银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开展银行业融资服务县域行、园区行、产业行等活动,定期组织召开面向县域、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银企交流座谈会、项目洽谈会,促进银企交流合作。责任部门或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银行业协会、各银行机构等。
2、发挥中小企业金融俱乐部的平台作用。市银行业协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俱乐部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入会,定期收集和发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信息,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咨询服务,推动会员企业信用评定和抵押担保在会员银行间互认互通;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邀请各行各业有代表性的小微企业客户出席会议,集中宣传小微企业特色金融产品,并与小微企业授信客户现场签约,促进银企交流对接。责任部门或单位:市银监局、市银行业协会、各银行机构。
(八)典型引导(9月)
市直各行社督导本系统认真实施“金融润商行动”,积极培育并组织评选本系统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的先进典型。在挖掘典型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辖区支农支小金融服务经验交流会,通过宣传典型、推广典型,以点带面,共同提高。责任部门或单位:市银监局、各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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