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域统筹、规模开发、工程处理、工程费用、土石方平衡等要求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成片开发,整体推进。各试点市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控制规模按上述规模予以安排,不得超过。
五、试点工作任务和步骤
(一)试点前期工作准备。
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调查研究,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征求相关部门、市、县(区)、园区管委会意见,形成广泛共识。
(二)编制试点专项规划。
各试点项目区所在市、县(区)编制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现状分析、可供开发利用规模及评价,依据确定的发展用地需求明确开发利用战略、目标,合理安排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用途、规模和布局、时序,为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三)制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试点项目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地类,做好试点项目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建设开发、农用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科学划分用地功能区,合理安排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平衡、项目安排、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内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四)组织试点项目开发建设。
试点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凡涉及占用低效利用牧草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开展场地平整。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投资强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在充分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试点市、县(区)制定的试点项目用地年度计划和试点项目区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专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合法合规。
(五)开展项目验收考核。
试点项目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进行专项管理,对规划计划、批地供地、开发利用、资金收益等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封闭管理,每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专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成功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形成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组织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