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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基〔2012〕2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现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我省将对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组织督导评估。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大力推进区域教育基本实现教育公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质量内涵、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程。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区域一体,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促进公平、提升质量,示范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象为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及具有义务教育事业管理职能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督导评估的时序进度原则上执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评估一个”的推进策略。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做好统筹规划、创建指导和自评申报组织工作。
  三、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主要程序: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建设要点,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建设,在市人民政府审核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督导评估申请。
  (二)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和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材料评审、公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察等。社会满意度调查作为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独立环节,将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其结果将作为是否进入现场考察程序的重要依据。
  (三)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审核督导评估结论报省政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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