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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涉及县财政直接或间接支出或优惠的合同,合同起草单位应邀请财税部门参加;
  (四)涉及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或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应接受招投标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合同起草应分别以招投标文件、国有资产拍卖文件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与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合同起草单位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当无示范文本时,也可以自己设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生效日期、订立日期。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应当在签署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订立政府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签署前,合同起草单位应当经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政府合同提出法律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合同签署前,县人民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所涉事项列入或者拟列入县人民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四)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认为需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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