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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正确处理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依法审查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合同;
  (三)建立县人民政府合同档案,保管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县人民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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