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三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石政发〔201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要求,经2012年3月22日第8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成立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三届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区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区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办主任、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担任,常任委员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区政府法制办复议相关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遴选,每届两年。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人选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任命。
三、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经费保障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议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法制办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开支。
附件:1.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三届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2.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三届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