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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有权拒绝采购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应链上游企业的产品、服务,并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企业应当承租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厂房、设备、生产作业场所用于生产经营。承租前一般应对出租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特别应对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厂房等建(构)筑物以及生产作业场所的使用性质等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出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企业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查验承运企业的专业运输资质,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托运其他设备和原材料时,一般应查验承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运输活动。
  五、企业组织加工承揽性合作项目时,一般应查验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有权拒绝与其合作或终止合作。
  六、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招标时,一般应查验投标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立项手续,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时,不得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及企业集中采购时,一般应把供应企业是否列入安全生产警示名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八、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查验供应链下游企业(向本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备案。
  企业销售或出租可能产生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设备和原材料时,一般应查验供应链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向购买方提出必要的安全生产建议,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等服务。
  企业销售或出租其他设备和原材料时,可以查验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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