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
第七条 [代表人数]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民主管理的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安全生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根据授权选举或者推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特别职权]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