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群体享有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根据《
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调整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
1、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不低于2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2、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
3、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支付比例应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适应。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4、调整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