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委托天津市容环境卫生协会接受投诉。
第十四条 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修定后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一)
2、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二)
3、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三)
4、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评审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天津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专用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一)
(专用车辆类)
企业名称
|
| 企业法人
|
|
企业编号
|
| 企业性质
|
|
注册资金
|
| 产品类型
|
|
生产时间
| | 产品型号
|
|
产品公告
|
| 产品用途
|
|
产品外形尺寸(mm)
|
| 功率(kw)
|
|
技术、生产情况
| 技术人员专业及人数
|
|
生产工艺、工装条件
|
|
售后服务情况
| 技术培训
|
|
产品维修
|
|
产品配件供应
|
|
申报单位提交技术资料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评审意见:
天津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天津市园林协会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