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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6、安装、加节、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当在现场带班指挥、检查。
  7、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全使用说明。
  8、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检测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合法资质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装检测申请。
  2、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检验资格证书,并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安装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五)验收、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并经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安全问题,各责任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2、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使用
  1、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卷扬机司机,以及指挥人员(司索信号工)应当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与使用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2、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卷扬机司机,以及指挥人员(司索信号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维修保养单位负责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维修保养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对承揽维护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保养、维修。维修、保养应做记录,维保人员应当签字,使用单位项目部应当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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