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安排接受义务教育;配合民政部门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指导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八)财政部门。
专项行动所需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实际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五、进度安排
(一)2012年7月15日前,各县市要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报送州民政局。要通过调查摸底确定本辖区内户籍人口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外来流浪未成年人重点活动区域,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梳理排查准备工作。
(二)2012年7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每月底向州民政局报工作情况和《“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三)2012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州民政局。同时各县市要按照川办发〔2011〕88号文件要求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请于12月5日前将各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总结报州民政局,内容应包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成效和经验,以及对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或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源头防控,做好属地管理和帮扶工作。对于本州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相关部门要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等政策,避免其再次流浪。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自治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止发生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现象。
(三)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工作成果,联合电视台等媒体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反拐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动员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狠抓落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实施救助保护工作,联合开展现场集中救助行动,对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接到群众举报的流浪未成年人线索和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公安、民政、城管实行首接责任制,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不得推诿。各县市要切实做好专项行动数据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救助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期间,州上将组成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组织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