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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十二) 加强草原保护与沙地治理
  65. 以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科尔沁三大草原生态区建设和保护为重点,建设草原保护与治理示范区。(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66. 以科尔沁沙地、呼伦贝尔沙地、浑善达克沙地、乌珠穆沁沙地为重点,加强风沙干旱区治理,建设沙地复合生态系统。继续巩固科尔沁、浑善达克沙地治理成果,加大防沙治沙薄弱区域的治理力度。(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67. 在沙地治理过程中,将人工建设和促进自然恢复相结合,实施生态移民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林业厅、扶贫办配合)
  (二十三) 加强黑土区与重要湿地保护
  68. 以保护黑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实施黑土区水土保持工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69. 加强重要湿地保护。全面禁止湿地开垦,加大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遏制湿地污染,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力度。(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 加强流域治理和水资源保护
  70. 加强重点水系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继续实施松花江、辽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积极开展跨区域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在重点河段建设河流污染的应急拦蓄设施,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治、跨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流域水污染监测系统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松花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71.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区域、行业用水定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对主要江河湖泊的排污管制。加大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力度,积极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供水配套设施。到2015年,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Ⅱ类水体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提高区域水源涵养能力。限制地下水超采,实现采补平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配合)
  (二十五) 强化污染治理与节能减排
  72. 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深度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固体颗粒物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加强城市生活污染综合整治,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73.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农村节能减排。强化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识,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财政厅配合)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六) 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74.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有组织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着力解决资源枯竭城市、林区、棚户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到2015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分别达到90%和8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地税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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